精神人格權的法律規定如何
一、精神人格權包括哪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公民的精神人格權所包括的具體種類有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同時,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除上文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二、人身自由權是隸屬物質性人格權還是精神性的人格權
1.公民的人身權是指與公民人身不可分散而又無直接經濟的權益。公民的人身權有兩類一類是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譽、姓名、肖像、婚姻、隱私等權利。一類是身份權,包括親屬權、看護權、署名權、榮譽權等。
2.《民法典》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人身權具體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家庭親屬權、男女平等權、著作權、發明權、署名權等。公民的人身權是公民享有財產權的前提和基礎,無人身權,就不能享有財產權。由于人身權具有與個人的人身不可分配這一特征,決定了人身權除法律明文限定外,不得轉讓。
三、人格權都有哪些,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都屬于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為民事主體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四、物質性人格權包括哪些
(一)生命權生命權是指自然人維護自己生存利益的人格權。生命權的客體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
(二)健康權
健康是指(人體)生理機能正常,沒有缺陷和疾病。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依法維護自己的生理機能正常活動的人格權。健康權是以生命權為前提和基礎的人格權。
(三)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依法維護身體組織完整并自主支配其身體組織的人格權。身體是生命和健康現象的物質基礎,法學意義上的身體包括兩部分,一是主體部分,二是附屬部分。主體部分是人的頭顱、軀干、肢體的總體構成,包括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是身體的基本。附屬部分,如毛發、指(趾)甲等附著于身體的其他人體組織。民法理論上認為,自然人的身體器官、組織的完整性利益同樣是人格權的保護客體。
因為在法律當中并沒有明確的指出一般人格權的構成要件,只是提到了一般人格權是包括我們的人身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獨立的這幾個組成部分的,最基本的人格權是不允許被其他人和任何機構非法侮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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