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不到5000元 故意毀壞財物5000元
一、惡意毀壞財物未達到5000元,構成犯罪
1.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形式《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里的“建立勞動關系”是指建立全日制的勞動關系,因此,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照法律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就是說,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以后,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屬合法,超過一個月未訂立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同時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因為是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在無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繼續使用勞動者,而應當終止勞動關系。
2.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形式《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時確定勞動關系的一種靈活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相比較,非全日制用工在勞動合同的形式上也體現出靈活性,可以以口頭的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也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二條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七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二、故意毀壞財物低于5000元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構成犯罪,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會坐牢,看能不能判緩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故意毀壞財物5000元,犯罪情節嚴重
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犯罪。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275條
四、毀壞財物5000元以上定罪嗎
不定罪,毀壞他人財物才定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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