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預備狀態 怎樣采取措施,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預備狀態
1、舉報1、打開微信發現“小程序”—搜索“騰訊舉報受理中心”—選擇“網絡詐騙”—選擇違規行為類型“交易詐騙”—填寫相關信息—上傳轉賬和被拉黑頁面截圖—提交。
2、撥打12315消費者維權舉報電話反映情況,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對方違法經營。
2、報警詐騙罪的立案金額標準是3000元。如果對方在微信上用物品照片忽悠你,并且在聊天過程中用話術騙你,寄給你的是假貨,而且金額超過了立案金額,那這就是詐騙,你可以到你社區的派出所報警。如果警察經調查認為你的案件沒有達到詐騙程度,就是商業欺詐,或者就是退貨糾紛、售后糾紛、退款糾紛等普通民事糾紛,則你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訴。
3、起訴向法院起訴是我們推薦的最后一種維權途徑。實在是因為,起訴太麻煩,一方面耗時耗力,另一方面可能還要花錢。在起訴之前一定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例如關于購買、售后、發貨、假貨賠償等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快遞的記錄等,這些證據大部分都是電子證據,因此一定要好好收藏保存,千萬不能出現被清理掉的情況。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規定是什么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三、如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律規定
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措施是制定打擊拐賣婦女兒童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規,成立專門的打拐工作機構,建立預防打擊反拐工作的長效機制。1.制定實施相關的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法律法規,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人口計生委和全國婦聯又聯合下發文件,強調要進一步加大打拐工作的力度。
2.成立專門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機構,加大打擊力度,公安部還設有專門的打拐辦公室。
3.建立預防打擊救助和康復為一體的反拐工作的長效機制。公安部建立了全國打拐的DNA數據庫,要求對破案解救的被拐賣的兒童進行排查。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四、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處罰標準是怎么樣的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拐賣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2、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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