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最高司法解釋 最高法拐騙兒童犯罪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一、拐賣兒童最高司法解釋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一般來說,針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父母雙方可以先行協商,如果能夠協商一致,法院會尊重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都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法官判決孩子撫養權是以有利于孩子成長為原則。在實踐審理中,孩子的年齡以及目前跟隨哪方共同生活,對撫養權的歸屬具有較大的影響。具體來說:1 兩周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一般都是歸母親的,除非母親這邊有極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情形;
2 兩周歲到八周歲孩子的撫養權,法院主要參考平時誰照顧孩子更多,目前隨哪方生活、雙方的經濟條件,教育背景等因素綜合考慮;3八周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歸屬主要看孩子的意見,孩子表明愿意跟誰共同生活,法院一般就會將撫養權判給誰。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地區,對于六周歲以上的孩子,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歸屬時,也會參考孩子的意見。【法律條文】:《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上述如果沒有解決您的問題,可以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解答。
二、最高法拐騙兒童犯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15.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后予以出賣,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以撫養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后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23.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共犯,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參與拐賣的人數、次數,以及分贓數額等,準確區分主從犯。
對于組織、領導、指揮拐賣婦女、兒童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犯罪環節,或者積極參與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等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
對于僅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信息或者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進行居間介紹,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沒有獲利或者獲利較少的,一般可認定為從犯。
對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區別不明顯的,可以不區分主從犯。
引用法規
[1]《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第二百四十條
三、最高法關于拐騙兒童犯罪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15.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后予以出賣,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以撫養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后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23.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共犯,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參與拐賣的人數、次數,以及分贓數額等,準確區分主從犯。對于組織、領導、指揮拐賣婦女、兒童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犯罪環節,或者積極參與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等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于僅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信息或者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進行居間介紹,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沒有獲利或者獲利較少的,一般可認定為從犯。
對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區別不明顯的,可以不區分主從犯。
引用法規
[1]《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第二百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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