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合伙債務糾紛 民事上訴狀名譽權糾紛
一、合伙債務糾紛民事上訴狀
上訴狀上訴人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上訴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上訴人:年 月 日[填寫說明]1、上訴請求。首先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著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注意事項]
1、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參考上述,對于合伙債務糾紛上訴狀的書寫建議找律師進行了解。
二、訴訟代理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的有哪些,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訴訟代理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的有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以及還有訴訟的請求,訴訟的事實與理由,最后還有起訴人的名字和時間,只要寫好之后就可以直接提交給法院,這樣才能更快的辦理。
三、民事上訴狀名譽權糾紛
1.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注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定,并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可以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四、股東出資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與其外國投資者之間的出資義務等事項,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外國投資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盤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等事項,應當適用該外國投資者登記地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登記,其意義在于向社會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權的基本狀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民事上訴狀股東出資糾紛,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并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五、公司知情權糾紛怎么起訴股東知情權爭端起訴狀
股東知情權糾紛起訴狀原告XXX,男,漢族,XXX年XXX月XXX日出生,無業,
住XXX 身份證號
被告XXX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職務XXXXX
訴訟請求
1、被告向原告提供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和利潤分配表)、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以供原告查閱、復制;
2、被告向原告提供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會計賬簿以供原告查閱;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公司系XXXX年XX月XX日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系由原告與其他股東XX/XXX共同出資成立。XX公司自成立以來,從未按照公司章程召開股東會、已經持續二年,唯一運營的項目是XXXX合作的醫療項目,也已經停止。
公司股東之間持股比例接近,出現矛盾后,一直無法召開股東會。雙方矛盾激化,發生了多起訴訟并直至報警(警方介入見證據)。原告委托律師致函被告法定代表人要求召開股東會,但未得到滿意回復。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通報公司經營情況,也未通知原告參加股東會,致使原告的股東權益得不到保障。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知情權,但被告均未答復。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裁決。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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