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罪的認定和認定方法以及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含義和構成要件。
一、財物罪的認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如何認定,故意毀損財物罪怎樣認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于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他們的行為就就以上解釋可以認定故意毀壞財物罪。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名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于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以上就是對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于嫁禍于人的動機等。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四、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證據,故意毀毀財物罪證據有哪些
您好!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證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證據有哪些”的回復如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也可以這樣說,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毀滅或損壞公共財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使某項財物的價值與效用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的行為。此罪的構成特征是一是主體方面特征,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五、故意毀壞財物罪一種犯罪行為。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后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于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6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于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于民事賠償問題
六、什么是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了財物罪如何處罰。
你好,如果派出所認為你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說明你的行為并非正當防衛,故意毀壞財物罪如何處罰這個如該毆打行為發生在門窗已經被破壞后,這樣該行為就是單純的故意傷害行為,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正當防衛只有在對方對生命財產安全構成緊迫威脅的瞬間才有可能構成。2.對方的行為可能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尋釁滋事罪。可以立案。
3.如果事實是確實雙方都構成犯罪,建議不要立案,協商處理,對對方予以賠償并要求賠償損失。這樣可以避免兩敗俱傷的結果。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和1W元的財產損失都不屬于不可調和的矛盾,完全可以進行協商通過金錢補償進行處理。這樣相對于你方而言其實還比較有利。物品損害后重裝也就是個以舊換新的過程,而你方對對方缺造成了人身傷害。而一旦雙方都要求立案處理,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或尋釁滋事后果不是很嚴重的情形其實嚴重程度相仿,這樣雙方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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