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是什么? 侵害名譽權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名譽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名譽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有行為人存在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名譽權損害有事實情況等,司法機關在對侵犯名譽權情況進行認定時,必須根據犯罪分子實施名譽權侵權的實際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二、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包含什么,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此,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一、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對于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二、行為人行為違法。對于該構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確解釋。有觀點認為,此處的“法”應作限制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三、存在損害后果。由于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后果與一般侵權后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為隱蔽,且舉證比較困難。四、損害后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系。因果聯系一般表現為直接和間接兩種,有的人認為,侵害名譽權的構成必須是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后果,如果確定違法行為與間接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聯系,必然導致權利濫用,這也與名譽權保護制度的初衷相違背。
【溫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問題,細節、證據不同,答案也會不同,建議咨詢律師,獲得專業解答!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第7條
三、侵害名譽權的責任的構成要件
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構成要件包括有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的行為;造成損害結果;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具有過錯等。《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四、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和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生活中,一般的吵架、數落或非議他人的行為并不會損害對方的名譽,因而也不構成侵犯名譽權。按照民法的有關規定和精神,侵犯名譽權需具備以下4個構成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以侮辱、誹謗、宣揚他人隱私等方式詆毀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是指以書面、口頭等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例如使用下流、骯臟的言語辱罵對方,在文章中利用貶低人格的語言攻擊對方等。誹謗是指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并加以張揚、散布。宣揚他人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也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2行為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具體包括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這一結果應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應當只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自我感覺;受害人精神遭受痛苦,這一結果雖無法量化,但實實在在地表露于受害人的外部行為;受害人財產受到損失,如因無法工作而導致收入減少,喪失原已確定的演出機會而無法獲得報酬等。
3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后果是由于侵權行為所直接引起。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即行為人主觀上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故意或過失,如出于發泄不滿、報復他人等目的而故意或過失實施侵權行為。上述4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溫馨提示】
如果以上回答沒有找到你滿意的答案,可點擊咨詢按鈕與律師一對一在線咨詢,我們將為您更加詳細的解答所遇到的法律問題。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nutrition-ingredients.com/news/article/389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