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是單位犯罪嗎 污染環境罪是過失犯罪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污染環境罪不是單位犯罪嗎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二、如何判斷污染環境罪是否為單位犯罪
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環境污染行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1、經單位決策機構按照決策程序決定的。
2、經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決定、同意的。
3、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得知單位成員個人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時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認、縱容或者默許的。
4、使用單位營業執照、合同書、公章、印鑒等對外開展活動,并調用單位車輛、船舶、生產設備、原輔材料等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
三、"污染環境罪是一種過失犯罪嗎?"
律師解答
污染環境罪是過失犯罪。在《刑法》上對于該罪的認定是公民因為無知或者其他心理但不是故意的情況下作出的,如果公民是故意對該區域的環境進行污染就會用其他的罪名進行判定并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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