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最高院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污染司法解釋是什么
一、最高院關于污染環境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二、最高法院對污染環境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三、最高人民法院環境污染司法解釋的主要和條款
1、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2、該罪具體的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污染環境法司法解釋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我國并沒有《污染環境法》這樣的法律制度,但是關于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一般污染環境行為造成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輕傷,三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5畝以上基本農田遭受永久破壞等情形,要追究刑事責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環境污染司法解釋
1、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2、該罪具體的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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