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屬于第幾條 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污染環境罪屬于哪種犯罪類型?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二、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律依據
1、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2、客體方面侵犯的是國家對危險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
3、主體方面,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
4、主觀上表現為過失。
三、編輯本段
有觀點認為,《解釋》第1條前5項將“嚴重污染環境”解釋為5種行為,而后9項則將“嚴重污染環境”解釋為9種結果。此種解釋方式將行為犯與結果犯規定在同一個罪名之下,表現出了一定的糅合性。也有觀點認為,本罪是結果犯,主要理由為第一,本罪是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發展而來,后者是結果犯,故本罪也應當為結果犯。第二,本罪的罪過形態包含過失,而過失只處罰結果犯。第三,根據《解釋》規定,第1條中后9項事實上都要求行為造成一定的結果方符合“嚴重污染環境”之要求。(一)污染環境罪是結果犯的觀點值得商榷1、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雖然是本罪的前身,但是立法者已對其罪名表述進行了改造,刪除了“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結果犯特征性表述。這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思維的轉變。
2、雖然本罪罪過形態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而過失只處罰結果犯,但這并不能從邏輯上得出本罪是結果犯的結論。因為邏輯推理大前提中,既有故意形態,也有過失形態,上述推理有意忽略了故意形態。簡言之,故意污染環境的行為也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污染結果。
3、《解釋》第1條中后9項雖然要求行為對人身、財產等造成一定的危害,但并不等于本罪為結果犯。因為即使是行為犯,也要求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才構成犯罪。我們認同污染環境罪是行為犯,并不意味著任何的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在特定的地點、超過特定的數量排放、傾倒、處置的,才構成犯罪。因此,后9項事實上是通過污染行為對人身、財產的侵害程度,體現環境污染行為的具體程度。(二)污染環境罪屬于行為犯還有如下理由
1、符合立法趨勢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縱觀近幾年刑事立法,會發現刑法的觸角不斷前移。行為犯、抽象的危險犯不斷增多。最為典型的便是醉酒駕駛入刑,這體現出立法者由結果無價值論向行為無價值論的思維轉變。以上是對污染環境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問題的解答
引用法規
[1]《解釋》 第1條
[1]《解釋》 第1條
[1]《解釋》 第1條
四、重大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重大污染環境罪的構成條件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五、污染環境罪與傾倒數量有關嗎?具體規定是什么
認定污染環境罪,與傾倒垃圾的多少是有關系的,傾倒量巨大的,才會構成污染環境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一定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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