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是一種行政行為嗎?
一、不予處罰算行政處罰嗎
1、不給予處罰也算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一般在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中作為最為常見的一種處罰的,一般而言只要是判定該兩種情況的當事人都是有可能有著行政處罰的機會,并且該類型的處罰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
例如未成年人違法后,因不滿十八周歲不具備刑罰處罰的,所以一般給予的處罰是由家長作為管教。
2、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未滿14周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二、被行政處罰了,不屬于行政處罰的主體的是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又分為人身自由罰(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行為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執照和許可證)、財產罰(罰款、沒收財產)、聲譽罰(警告、通報批評)。三、行政處罰哪些情形會不予處罰,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行政處罰不予處罰的情形有以下這些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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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四、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是什么
根據不予行政處罰的是的回答如下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不予處罰的情形有以下幾種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處罰機關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和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應對實施的違法行為負責,接受行政處罰。第二,不滿14歲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因其未達行政處罰責任年齡,不予處罰,但要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第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四,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行政處罰是不是就是適用數罪并罰
1、對于應當適用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是不能適用數罪并罰的,數罪并罰僅能對被人民法院判定為有罪的犯罪分子實行。《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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