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的注意事項
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1、主體資格審查合同雙方應對合同對方的資產狀況、信譽狀況以及是否有簽訂此類合同的合法的主體資格等作調研。
2、雙方應弄清合同的性質,合理界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對專利技術的驗收采取何種方式,可以約定采用鑒定會、專家評估,也可以約定以被許可方認可視為驗收通過。
4、專利技術水平較高,專業性較強,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合同用語一定要準確、清楚,對一些關鍵性的名詞術語要作出必要的定義或解釋,以免發生歧義。合同條款表述一定要完整、規范。
5、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應當提交專利說明書和權項保護范圍中所涉及的全部技術,包括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等有關。
6、合同只要有違反合同約定金或賠償損失的,就要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在約定違反合同約定金時,數額約定不能過高或過低,約定數額過低,損失得不到補償,約定數額過高,會因數額過高得不到法律支持無法實現。一般而言,約定的違反合同約定金數額不能超出合同標的額,若一方的損失確實超過合同標的,可直接約定賠償損失。
7、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的義務是什么
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讓與人的主要義務是1、保證自己是提供的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人,并且保證所提供的專利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合同約定的目的;
2、按照合同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3、承擔保密義務;
4、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讓與人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什么
1、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維持專利權的有效性,按期支付專利年費。
2、交付作為合同組成部分的實施專利的技術資料,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被許可人的義務是什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被許可人主要義務是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七條
[1]《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七條
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填寫說明需要注意什么?
填寫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尤其應該注意以下幾點1、定義條款。
2、關于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條款。
3、侵權問題的處理條款。
4、合同生效條款。專利許可合同的條款可分為商務性條款、技術性條款和法律性條款三大類,一般應包括前言、定義、合同范圍、價格、支付、技術資料的交付、保證和索賠、稅費、侵權、爭議的解決以及合同生效等。
六、在技術合同中可作為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主體是哪些人
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包括如下幾種1、依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
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完成人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權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3、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完成人的所在單位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單位,單位有權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在內的技術合同。
4、委托開發合同的開發人或者依合同具有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委托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5、合作開發合同的共同發明創造的單位或個人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但是,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主體,法律主要對讓與人主休資格作出限制,其必須是具有專利申請權的單位或個人,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則不受限制,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受讓專利申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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