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公司可以轉讓嗎?
一、商標轉讓,公司可以轉讓嗎?
想知道公司商標可以轉讓嗎的朋友可參考以下可以,商標轉讓1、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2、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4、轉讓商標時需一并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應當填寫《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二、公司商標可以轉讓給個人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公司商標可以轉讓給個人。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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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
[1]《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
[1]《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
三、商標轉讓公告可以異議嗎
可以。商標異議應在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根據《商標法》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十三條
[2]《商標法》 第十五條
[3]《商標法》 第十六條
[4]《商標法》 第三十條
[5]《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
[6]《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
[7]《商標法》 第四條
[8]《商標法》 第十條
[9]《商標法》 第十一條
[10]《商標法》 第十二條
[11]《商標法》 第十九條
[1]《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四、商標搶注在公告期還可以提出異議嗎
商標搶注在公告期還可以提出異議,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果你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2]《商標法》 第十三條
[3]《商標法》 第十五條
[4]《商標法》 第十六條
[5]《商標法》 第三十條
[6]《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
[7]《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
[8]《商標法》 第十條
[9]《商標法》 第十一條
[10]《商標法》 第十二條
五、商標轉讓出了轉讓公證書還可以反悔嗎
商標轉讓后出具了轉讓公證書原則上是不可以反悔的。但另有特殊情況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公證的商標轉讓書具有公證效力,如果商標局還未核準并公告轉讓事宜的,當事人可以反悔,但需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已核準并公告的,不能反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
六、商標公告期被異議了能通過嗎
1.按實際情況,商標進入公告期被異議,商標不一定會被駁回,按相關法律規定,經商標局調查核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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