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可參考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共有八章五十五條。八章分別是第一章總則,分別規定了立法的宗旨、該法的調整范圍和該法的三項基本原則;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分別規定1、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真實情況的知悉權;
3、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自主選擇權;
4、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5、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
6、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消費者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消費者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監督權;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分別規定了應依法向消費者履行的義務,以及接受消費者監督,保證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不得作別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侮辱消費者人格等項義務;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分別規定了國家的5條職責;第五章消費者組織,首先規定了什么是消費者組織,其次,規定了消費者協會的職能,最后,對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做了一項限制性規定;第六章爭議的解決;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是什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
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引用法規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九條
三、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是什么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四、包頭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43條規定是什么
1、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工作人員、衛生等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托管機構,應當及時責令整改,依法進行處理。對無證經營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依法予以取締。
2、未成年人托管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如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商業、城市交通、旅游、建設、房屋土地資源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傾聽消費者的意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受理消費者的申訴,加強市場監管,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消費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如下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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