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貼現協議
一、本票貼現協議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由于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行為。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要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它把信貸資金的投放、收回與商品的貨款回收緊密結合在一起,使企業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提前變現,增加了企業的可用資金。
二、票據貼現是什么票據貼現的條件是什么
票據貼現是指,資金需求者,將手中未到期的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或短期債券向銀行或貼現公司要求變成現款,銀行或貼現公司(融資公司)收進這些未到期的票據或短期債券,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給現款,到票據到期時再向出票人收款。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二)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
(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10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引用法規
[1]《票據法》 第10條
三、國際銀行本票貼現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由于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行為。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要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它把信貸資金的投放、收回與商品的貨款回收緊密結合在一起,使企業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提前變現,增加了企業的可用資金。
四、票據代理貼現的流程是怎樣的,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票據法》要求票據代理行為應具備三項形式要件
1.應由代理人自己簽名于票據。行為人的簽名或蓋章是票據行為絕對生效要件之一。
2.應載明被代理人于票據。
3.應在票據上載明代理的意思。
風險提示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但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為前提,僅以口頭或票據以外的書面行為表示其以被代理人名義而為意思表示的,在其未記載于票據上之前,不產生票據代理的效力,被代理人不負票據上的責任。代理人只有將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明確記載于票據,才能使有關票據行為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歸屬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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