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延期交房是否構成違約?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是否構成違約
1、開發商延期交房在一般情形下,構成違約。如果是因為開發商自身以外的原因導致延期交房,一般不構成違約。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二、開發商違約延期交房應該如何辦
處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方法是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買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且開發商沒有給出正當理由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切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三、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不給應當怎么處理
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不給,購房者可以攜帶相關證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四、開發商延期交房有違約金,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開發商延期交房有違約金。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延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依據合同的約定計算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已交房款總額乘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及超期時間計算違約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2]《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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