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一、公安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二、有哪些情形的,經審查,符合管轄限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立案偵查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投訴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到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到十八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做法,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職責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三、最高檢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司法規定都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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