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后的賠償標準與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傷殘后如何賠償,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一)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二)誤工費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四)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五)交通費
(六)住宿費
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七)營養費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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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完殘后意外死亡,傷殘賠償金應該怎么賠
死亡的發生是因其他意外原因導致的,而非侵權人在先侵權行為導致的后果,侵權因果關系不成立,侵權人無需對死亡后果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受害人定殘后意外死亡是否意味著傷殘賠償金只用計算到受害人死亡時止呢回答這一問題前,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傷殘賠償金。正如死亡賠償金賠償的不是對生命損害的賠償,傷殘賠償金賠償的也不是對身體健康損害的賠償,而是賠償的因身體健康遭受損害間接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的是按照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程度對應的未來收入減少部分。在賠償方法上采取的是抽象化定型賠償,只考慮計算年限和收入標準,另外考慮到抽象預設的賠償年限可能短于受害人生活實態,特別規定了超過確定的給付年限仍生存的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受害人仍有權繼續請求給付一定年限的傷殘賠償金。因此,我國法律并未對受害人生存期限短于預設固定年限的情形如果處理作出相應規定,而司法實踐對于這一問題的處理觀點是較為一致的,即不因受害人定殘后死亡而將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期限只計算到受害人死亡時,而是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年限計算賠償傷殘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三、傷殘后,應當如何去賠償
(一)醫療費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二)誤工費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四)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五)交通費
(六)住宿費
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七)營養費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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