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后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能否調解?
一、法院調解后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是否能夠調解
強制執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強制執行的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果拒不履行,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申請人往往是勝訴的原告;也可能是提起反訴勝訴的被告。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執行完畢,就結束了整個訴訟程序。這就是法院調解后強制執行。
二、法院調解是怎么處理
1、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會征求雙方意見是否愿意調解。如果雙方都愿意,法院就會主持調解。一方不愿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會擇日宣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
三、你好問一下調解不成法庭審理的法院怎么處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1、安排開庭時間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2、通知到庭訴訟在開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開庭審理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要如實回答;詢問證人、鑒定人等等;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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