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征收、征用和補償決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訴訟?
一、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是可以訴訟的嗎
1.可以
2.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二、強制執行未申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您好,針對您的強制執行未申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問題解答如下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聽律網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三、訴訟中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期內不能采取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據此,執行程序是在訴訟程序完結后,判決、裁定生效后進行的程序,故訴訟期內不能采取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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