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和法律依據
一、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具體包括哪些,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1、醫療糾紛是由于患者或家屬對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不滿意,雙方發生矛盾,醫患雙方對診療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而這時如果院方不能對這種分歧給病患方滿意的答復或病人方面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時,就必須經過行政,甚至是訴訟手段才能解決。
2、調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間公正裁決和調和,調解中間人的公正和中立顯得至關重要,決定著糾紛的調解順利與否、成功與否。只有脫離了醫患雙方的關系和經濟利益的牽絆,才能真正實現調解人態度的公正與公平。在衛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的調解,可以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對調解組織的選擇范圍,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決醫療糾紛。
3、由此可見,我國關于處理醫療糾紛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醫患糾紛處理依據主要是《民法典》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患者可以選擇多種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妥善處理醫患糾紛。在發起訴訟之前,最好找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會為當事人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也會省去不少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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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糾紛和醫患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處理醫療糾紛的方式
1.能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協商而不是對抗的方式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3.使醫患雙方有更多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的解決。
4.有利于保守患者個人隱私和秘密。
5.當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在法律規范相對滯后的情況下,能夠提供一種適應社會和技術的發展變化的靈活的糾紛解決程序。
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律原則靈活、快速地解決糾紛。
7.經當事人理性協商和妥協,可能得到雙贏的結果。
以上就是我為您解答的處理醫療糾紛的方式希望能夠幫到你
三、仲裁解決醫療糾紛的優勢有哪些?
就醫療糾紛而言,仲裁和訴訟相比,其優勢表現為第一,更具有專業性。
仲裁具有專家裁斷的優點是訴訟所缺乏的。這也是醫療糾紛仲裁的科學性明顯優于醫療訴訟之處。眾所周知,醫療糾紛常常涉及深奧的醫學知識和復雜的技術性問題。而掌握系統、深厚的醫學專門知識的法官又寥若晨星,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中自然難以深入探究,其公正性多少會受到影響。
而醫療糾紛仲裁有效克服了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專業知識的局限性,由具有專業知識的醫學專家、法學專家、醫院管理專家等組成的仲裁庭來裁決醫療糾紛案件,更能體現法規的權威性,從而避免了雙方當事人之間在聽審技能上的技術缺陷,是更科學、更合理地裁決醫療糾紛的重要保證。
第二,快捷、經濟。
一裁終局有效克服了醫療糾紛久拖不決、攪鬧醫院正常秩序等現象。此外,仲裁收費一般比訴訟費用低,因此醫療糾紛仲裁還能為糾紛當事人節省費用,減少訟累。
第三,具有更好的保密性。
仲裁制度重視對當事人秘密的保護,對于醫療糾紛案件來說,這種保密性對醫患雙方都有利。由于醫療糾紛案件常常涉及患者的隱私,公開的審理,往往使患者及家屬處于尷尬境地。醫方出于社會影響考慮,也不希望公開審理醫療糾紛案件。
而醫療糾紛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仲裁的整個程序和裁決都不公開,仲裁機構成員和仲裁員以及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整個仲裁過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擾,醫患雙方在自愿、保密環境下,沒有通常在公開審理中經常表現出來的激烈對抗,容易促使矛盾順利解決。這顯然有利于減緩醫患矛盾和沖突,有利于公正審理、解決醫療糾紛。
一、醫療事故找什么部門解決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后,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于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于無效。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解決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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