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后能重新開始計算時效嗎?
一、訴訟時效中斷,可以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嗎
1、可以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
3、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二、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是否重新計算起訴時間
1、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后都是要重新計算起訴時間的,但是,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時間點是不一樣的。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后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2、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3、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三、申請再審可以中斷訴訟時效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申請再審不可以中斷訴訟時效,主要就是因為再審程序是不能夠隨意的啟動的,而且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來的判決和裁定的情況之下,人民法院是應當再審的,也就是有法定的條件。
四、訴訟時效已過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在認定機動車與行人橫過道路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時,應考慮以下兩個問題第一、行人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的使用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面上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適用于所有行人與機動車發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擔的責任,僅限于民事責任,并非交通事故責任。第二、客觀對待不同交通參與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著重保護行人和非機動車等交通環境中的弱者,同樣也強調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規。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條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五、行政訴訟中有訴訟時效中斷嗎,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行政訴訟中沒有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行政訴訟方面的訴訟時效不能夠中斷的,只能夠有時效方面的延長規定。這也就是意味著行政訴訟方面時效規定和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時效規定是不一樣的。
六、你好問一下,針對于訴訟時效的中斷和訴訟時效的中止有什么區別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和中止的相同之處是,二者都是在時效期間屆滿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發生而產生阻礙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于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后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時效期間。服刑只是對于案件的結果進行實施,是案件審查的結果判案,其并不是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包含起訴、請求、認諾等等,因此了解有關的法律知識,在遇到案件發生的時候,才能冷靜合理的進行處理,才能更好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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