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法定
一、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民事訴訟證據的法定
民事訴訟的種類一、當事人陳述。1、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2、由于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并存的特點。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于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二、書證。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書證的表現形式分為幾類;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文件,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三、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四、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我國民事訴訟法鑒于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五、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存儲于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后的硬盤通過恢復取得的信息等等,與傳統的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六、證人證言。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鑒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偽的參考依據。從性質上來說,鑒定意見與其它證據類型很重要的區別在于鑒定意見本身是構建在其它證據材料基礎上,得出的鑒定人的主觀判斷。在其它證據類型中,都力求證據材料契合客觀案情,盡量與表述人的主觀相分離;但在鑒定中,最有價值的反而是鑒定人通過主觀知識鑒別證據材料的過程。八、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后的記錄。
二、民事訴訟的四個起訴條件都有哪些,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是什么?
證明對象,也稱為待證事實,是指證明主體運用證據予以證明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簡單說就是需要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原則上,所有的案件存在爭議的事實均需要證明。但是,除了免證事實之外的事實,均應當成為證明對象。免證事實的范圍1、眾所周知的事實比如說十月一日是國慶節,五月一日是國際勞動節,太陽每天從東方升起,從西邊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會圓。這些當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證據證明的。
2、自然規律及定理比如說112、三角形三個內角之和等于180度、兩點確定一條直線、三點確定一個平面這些都屬于自然規定和定理。
3、推定的事實通過基礎事實的證明就能得出結論事實的存在。換言之,作為當事人,結論事實是需證明的。只需證明基礎事實的存在,就能證明出結論事實的存在。比如說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這是一個基礎事實,可以得出的結論事實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沒有和張三打麻將。很明顯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應該是停在停尸間或停在火葬場等待火化的。肯定不可能和張三打麻將。如果當事人要證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沒有和張三打麻將這個事實是不需要證明的。只需要證明一個基礎事實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謂的推定的事實并不需要證明,并不是說當事人在這個問題上并不需要提供證明,而是說對這個結論事實不用證明。就是在推定時把結論事實的證明對象轉化成基礎事實的證明對象。
4、預決的事實就是為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或者仲裁文書,所確定的事實是不需要證明的。比如說在前面已經有一個生效的判決書,某某房屋屬于張三所有,對于張三而言就不必證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當中只需要把判決書拿出來由于前面的判決對于這個事實已經認定,因此,在后面就無需再作證明。所以所謂的預決的事實就是指在先前的判決、裁定、仲裁文書當中,已經為法院或仲裁機關所認定的事實,那么當事人在后面的訴訟當中就無需予以證明。
5、如果某一個事實已經被公證文書所認定的,在法庭上當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證明。所以現在在一些重要的情況發生之后,做一個公正是解決日后糾紛的一個很好的手段。
6、自認的事實自認是在法庭上,一方當事人做出的對己方不利的陳述,就叫做自認。自認的事實一旦做出之后,法院是會采信它。對于對方當事人而言對于某一個事實就不需要做出一個證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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