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戶宅基地確權掌握訣竅,輕松拿到確權權
一、宅基地確權,五保戶怎樣確權
1、從宅基地的性質來看,農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其土地所有權仍屬集體所有。在農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親屬死亡或不再使用該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復存在時,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自然消滅。
2、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五保戶的吃、穿、醫、住、葬由鎮政府和村委會保障,因此,農村五保戶死亡后的宅基地原則上歸村委集體所有。
二、沒有宅基地能確權嗎,沒有房子能確權嗎
有些農村家庭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使得在老舊房屋空閑倒塌或拆除后就沒在管理,而后來才想起來,那這塊地的能是他的嗎換句話說就是宅基地沒房能確權嗎?而這里要說明的是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具體規定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二條 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超過兩年的話是可以確權的
引用法規
[1]《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二條
三、無證宅基地能確權嗎,怎么規定的
在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以下情形不予確權1.宅基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和分居立戶外,農戶一戶超過一處以上的;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權屬有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農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宅或舊宅納入土地置換項目規劃,未復墾的;
6.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7.因拆遷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進行統一安置或補償的;
8.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9.經批準后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10.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權利的;
12.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確權的情形。
同時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以上政策和解讀均體現出,當農村的宅基地空閑或者廢棄達到兩年時,村集體是有權對宅基地進行收回處理或者不給于確權的。所以建議有宅基地的農民朋友們及時修建住房,保障自己的宅基地權益。
引用法規
[1]《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四、空白宅基地沒有確權怎么辦
1、空白宅基地沒有確權,必須由政府處理,由政府作出確權決定。法院只對宅基地侵權糾紛有管轄權,對宅基地確權糾紛沒有直接管轄權。
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
上一級處理機關接到復議申請后,應在3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條
五、大家知道嗎,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的相關規定
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后,按處理后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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