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定金與定金的關系
一、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定金與定金的關系
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但卻有本質區別?!岸ń稹笔侵府斒氯思s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特別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以上是我對訂金和定金的區別的解答
引用法規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22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
二、定金與訂金的區別,訂金和違約金哪個好
一、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在應該給付的數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一定金錢的擔保形式。債務人在債務人履行前先向債權人交付的一筆被命名為定金的金錢,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則定金充抵價款或者被債務人收回;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收售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應由當事人來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定金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它的最主要作用是擔保合同能夠正常的履行,同時定金還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二、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是一種支付的手段,它在于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定金與預付款雖然均表現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之前向其給付的一定金額的款項,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手段不同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給付定金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預付款只是一種支付手段,預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給付定金一方違約時,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并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定金相當于預先交付的違約金;而預付款不適用定金罰則,無論哪一方違約,都不存在上述罰則,要么返還,要么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定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而預付款的數額沒有限制。
4、支付方式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此外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的預付款如果沒有約定“定金”字樣,就不具備定金的性質。如果要預付款具有定金的性質,則必須要明確“給付預付款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預付款;收受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預付款”這樣的,否則預付款不屬于定金。三、訂金與定金的區別關于訂金,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被看作是交付預付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訂金應即時返還或者抵充房價。
三、訂金,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義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四、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有哪些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定金與
對于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有哪些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定金與這個問題,解答如下“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相比之下,“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簽合同時,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設下陷阱,將定金寫成“訂金”,以逃避法律制裁。為避免損失,與他人簽合同時,一定要留點神,看準了。 以上是訂金和定金區別
五、定金和訂金有何區別,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對于定金和訂金有何區別,訂金和定金的區別這個問題,解答如下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但卻有本質區別?!岸ń稹笔侵府斒氯思s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特別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以上是我對訂金和定金的區別的解答
引用法規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22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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