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包的行政處罰時效
一、非法轉包的行政處罰時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處罰的時效期間是兩年,即如果違法行為在兩年沒有被發現的,兩年后即使發現,也不再追究。當然,如果違法行為已經被發現,只是沒有找到違法行為人或者證據尚不確鑿的,不論經過多長時間,都可以追究。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二、公司非法轉包處分時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處罰的時效期間是兩年,即如果違法行為在兩年沒有被發現的,兩年后即使發現,也不再追究。當然,如果違法行為已經被發現,只是沒有找到違法行為人或者證據尚不確鑿的,不論經過多長時間,都可以追究。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三、請問以非法轉讓或非法出讓土地的處罰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228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例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對于荒地的承包國家是積極鼓勵的,希望有能力者利用自己的想法充分的發展荒地的有效價值,為村民造福,為農村發展做出貢獻。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228條
四、轉包是否違法,如何進行轉包的認定
首先,轉包行為無效,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明確禁止轉包并對轉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轉包的認定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引用法規
[1]《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七條
五、承辦方非法轉包的有什么后果
非法轉包的,會有以下法律后果1、轉包行為無效;
2、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
3、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
4、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六、你好請問非法經營怎樣處罰
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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