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否包括署名權?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知識產權包括署名權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知識產權包括署名權。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署名權就屬于其中對作品擁有的權利。
二、知識產權能否用于股東出資,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知識產權滿足如下條件就能用于股東出資該知識產權必須屬于出資人、能用貨幣進行估價、公司必須與股東簽訂出資協議(洗衣應當約定知識產權所占的股權份額)、依法申請辦理相應的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三、授權使用的知識產權算不算自主知識產權?
1、從廣義上講,自己通過支付費用等形式買斷他人專利等知識產權,對其購得的智力成果享有自由支配和處分的權利,而不受原權利人的干涉,由此而生產出新產品的,也可以稱之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2、從法理上看幾乎不存在“自主知識產權”,更不存在“完全自主知識產權”。因為任何知識產權均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其行使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應受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限制,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應受不視為專利侵權和強制許可的限制等。
3、事實上,“自主知識產權”的提出,與我國前些年擁有知識產權數量不足和質量不高的狀態有關,其含義是強調我國應努力增加知識產權數量并提升知識產權質量的態度和決心。根據我國對“自主知識產權”一詞的實際使用情況,“自主知識產權”可理解為由我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或控制的知識產權,即我國民事主體擁有的知識產權,以區別于外國民事主體擁有的知識產權。
4、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一個作品或者說明一個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引用法規
[1]《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四、具有行政許可權的是哪些機關,有沒有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所具有行政許可權的單位為法定的具有權限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五、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依法就哪些客體享有專有的權利
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專有的權利:1、作品;
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
4、地理標志;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六、知識產權使用權能否作價出資,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
股東可以使用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股東的出資方法包括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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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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