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玩忽職守是否構成玩忽職責罪
一、保安玩忽職守,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
保安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下列幾類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可認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保安只是公司的安保人員,不是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無法構成本罪,因為主體不適格。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二、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是什么?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
3、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三、玩忽職守明知放任是犯罪行為嗎,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玩忽職守放任違法行為屬于犯罪行為,會構成玩忽職守罪,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情節嚴重的,也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與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有區別的,這兩種犯罪的客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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