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間公告送達后多久開庭
一、公告送達后,開庭時間是多久
法院傳票公告送達,到開庭的時間是1、正常情況下,法院公告必須在《人民法院報》刊登。從匯款交公告費之日一般15日會見報。
2、法定公告期為2個月,加上舉證期限1個月(其中包括答辯期15日),計3個月。以上從匯款之日起計算合計3個半月。法院一般應當是在從匯款之日起3個半月--4個月之間開庭。開庭傳票上有開庭時間,查看上面的開庭時間便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立案后,要有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時間、給予被告答辯的時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通常在一個月后開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通常在一個月內開庭。具體還要看個案及法院的排期情況而定。
二、如果公告被告知道開庭時間嗎,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如果公告被告不一定知道開庭時間,但是不管被告知不知道開庭的時間的話,是不影響開庭的。主要就是因為目前我們國家關系開庭公告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說能夠證明對方下落不明的話,就可以采取被告送達的方式。
三、一審民事案件開庭時間是多久,一審開庭時間
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當事人起訴狀上寫明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該法院管轄,法院就會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答辯的不影響審理。 開庭前,會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 這期間,如果對方申請延期審理,或法院認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等,都會影響最終開庭的時間。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一審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話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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