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一、小額訴訟是簡易程序嗎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1.第一,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小額訴訟程序僅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2.第二,案件標的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借鑒各國的立法經驗,我國也以案件標的額作為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立法機關考慮到我國目前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仍不均衡,城鄉之間、東西部地區之間仍存有差異,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并未采用全國“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為參考。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1年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標準為41799元,按30%計算,全國大多數省區市為12000多元。由此看來,此標準之確定較為科學合理。
3.第三,小額訴訟適用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涉及人身關系、財產權屬關系、知識產權糾紛以及當事人提起反訴的,不適用小額訴訟。
引用法規
[1]《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二、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1、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在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時適用,不適用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也不適用于第二審案件。對于一審法院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采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以彌補先前采用簡易程序可能出現的不足。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公訴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為其指定辯護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后,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中有關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和環節省略。但是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6、審限短,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內審結。
7、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2]《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3]《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三、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如下(一)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執法人員可當場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證件,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三)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3、在水上、本市遠郊區縣的城鎮以外地區的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可以當場交納罰款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四、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怎樣起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五、交通事故司法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一、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一般情況下分為三種1、簡易程序2、一般程序3、特別事故調查程序。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具體怎樣1、簡易程序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處理或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時適用的相對簡單的處理程序。適用情形包括兩種其一,當事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自行解決的情形。包含以下情況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道理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其二,交通警察適用的情形,包含以下情況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害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2、一般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通常適用的行為步驟、順序、時限和行為方式。它規定了交通事故處理的各個主要環節和步驟,即報案受理,現場調查,檢驗、鑒定與評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行政處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等。
3、特別事故調查程序是指在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采取的程序,與一般程序不同的是,它要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六、涉外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一般原則;管轄;送達、期間;財產保全;送達取證、判決和仲裁的相互承認和執行等司法協助活動。涉外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同民事訴訟其他程序的一般規定,都是以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貫徹基本原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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