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如何使用?
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如何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由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討論通過,向所在地房產局申請列支,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專戶管理銀行將物業維修基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引用法規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應如何歸屬和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關于維修資金的用途,主要用于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維修。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281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281條
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誰所有如何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關于維修資金的用途,主要用于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維修。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281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281條
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應如何歸屬和使用建筑物共有部分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
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
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五、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如何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該條首先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但是維修資金的使用涉及業主能否正常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關系著每個業主的切身利益,因此,《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關于維修資金的用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主要用于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維修。例如電梯、水箱等的維修。至于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哪些部分為共有部分,哪些設施為建筑物的附屬設施,要根據每一棟建筑物、每一個建筑區劃的不同情況具體分析。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房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為便于業主及時了解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情況,依法監督維修資金的使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還明確規定,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予以公布。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六、怎樣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建筑物的歸屬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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