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下來還能申請法律援助律師嗎?
一、判決書下來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律師嗎
可以。在一般的官司中,如果法院已經出具判決書,代表案件已經有了結果,受到判決書后,如果當事人不滿意,可以在第二天起15天內,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因為申請法律援助條件1申請援助的事項具有合法性;
2申請人確無經濟能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因此,如果判決書下來后,如果但是人不服判決,可以再次上訴,也可以申請再次法律援助。
二、律師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律師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不僅僅是律師,被告人及其近親屬都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但無論是辯護律師申請變更,還是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變更,在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請變更之后,具體是否變更還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不可上訴的一審判決書,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不可上訴的一審判決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則當事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案件已經由法院進行執行了,則說明原一審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不服的,不可以上訴,但可以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但如果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則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4]《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5]《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6]《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四、法律援助可以指定律師的嗎
1.法律援助一般不可以指定律師。法律援助律師一般都是由法律援助機構直接指派,申請法律援助者一般只能提出申請,并不能決定具體由哪個律師代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由于家庭條件很差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請求指派援助律師參與當事人涉及的訴訟糾紛。
2.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引用法規
[1]《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五、法律援助是可以指定律師嗎
1.法律援助一般不可以指定律師。法律援助律師一般都是由法律援助機構直接指派,申請法律援助者一般只能提出申請,并不能決定具體由哪個律師代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由于家庭條件很差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請求指派援助律師參與當事人涉及的訴訟糾紛。
2.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引用法規
[1]《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六、法律援助可以指定律師嗎
1.法律援助一般不可以指定律師。法律援助律師一般都是由法律援助機構直接指派,申請法律援助者一般只能提出申請,并不能決定具體由哪個律師代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由于家庭條件很差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請求指派援助律師參與當事人涉及的訴訟糾紛。
2.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引用法規
[1]《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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