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報案書面資料有哪些 信用卡詐騙報案書面材料有哪些
一、信用卡詐騙報案書面資料有哪些
信用卡詐騙報案書面材料有哪些舉報、報案、控告信用卡詐騙經濟犯罪行為,您需要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1、被控告人身份資料,如身份證復印件、使用電話、住址等能證明或聯系到被控告人的信息及資料;
2、被害人信用卡被冒用造成損失的證明能夠如銀行的催款單等;
3、被控告人信用卡被冒用的過程等報案材料;
4、銀行控告的案件中,被冒用身份騙領信用卡的申請資料、信用卡款項損失情況(銀行帳戶清單)、銀行存款經過及結果等;
5、查找相關證人的線索等。
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
(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二、咨詢一下信用卡詐騙報案書面材料有哪些
舉報、報案、控告信用卡詐騙經濟犯罪行為,您需要提供如下證據材料1、被控告人身份資料,如身份證復印件、使用電話、住址等能證明或聯系到被控告人的信息及資料
2、被害人信用卡被冒用造成損失的證明能夠如銀行的催款單等
3、被控告人信用卡被冒用的過程等報案材料
4、銀行控告的案件中,被冒用身份騙領信用卡的申請資料、信用卡款項損失情況(銀行帳戶清單)、銀行存款經過及結果等
5、查找相關證人的線索等。
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
(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三、信用卡詐騙報案書面材料有哪些
信用卡詐騙報案書面材料有哪些舉報、報案、控告信用卡詐騙經濟犯罪行為,您需要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1、被控告人身份資料,如身份證復印件、使用電話、住址等能證明或聯系到被控告人的信息及資料;
2、被害人信用卡被冒用造成損失的證明能夠如銀行的催款單等;
3、被控告人信用卡被冒用的過程等報案材料;
4、銀行控告的案件中,被冒用身份騙領信用卡的申請資料、信用卡款項損失情況、銀行存款經過及結果等;
5、查找相關證人的線索等。
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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