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借貸不還利息過高需承擔風險
一、如果我在網上借了網貸,利息高不還可不可以呢
在自己無力承擔的情況下,先確定一個還款順序。首先要做的就是查詢自己的征信報告。先還上征信的平臺、后還不上征信的。個別影響力比較大的,不上征信的,也應先還,如支付寶的借貸產品。應及時停止網上借款行為,不要想著以貸養貸,這樣只會讓負債越來越大。我們的目的是清除債務,而不是永遠讓自己處于負債之中,以貸養貸只會加劇自己的負擔,讓自己陷入更大的“坑”。對于年利率超過36%的平臺,可以跟對方商量,超過36%的部分不符合國家規定,屬于高利貸行為,自己只還36%利息和本金。很多平臺利息加上各種服務費,可以達到年利率80%、90%,都是不合法的操作。基本上如果平臺還想拿回本金,可回旋的余地很大。如果自己逾期,到了對方催收階段,也應保持手機信號通暢,不建議故意關機、不接電話。應積極應對,說明自己的經濟情況,不理不睬的處理方式很容易造成“故意逾期”。遇到這種情況,個人壓力是非常巨大的,但還是要積極面對這個問題,只要自己是個健全的人,都會產生勞動價值,嘗試著尋求家人、朋友的幫助,慢慢還清網貸。
二、如果在網貸上借了高利貸可以不還嗎,我會犯法嗎
高利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以認為年利率超過36%為高利貸。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三、網貸利息高,可以不還更高的利息嗎?給他還銀行的利息可以嗎
高利貸是一種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根據2015年最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因此,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就屬于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高利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主要如下一是性質不同。民間借貸是屬于互助性質的行為,通常屬于私人之間的單獨交往。雖然放貸者也從中謀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的放貸者則是以牟取暴利為其唯一的目的,放貸者把放貸當做一種商業行為,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標,通常利息畸高,遠遠超出銀行利息。二是規模不同。民間借貸的規模一般較小,其借貸對象一般只針對特定的個人和單位,并且放貸的次數較少。而高利貸則規模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多次發放貸款。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四、網貸借了高利貸可以不還嗎
1、借高利貸還需要還回本金。認定為高利貸的不可以只還本金不還利息,合法的貸款利息是受法律所保護的,本金的部分是必須需要償還的,超出的利息部分可以不還。高利貸的認定條件是年利率超過36%屬于高利貸,高利貸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
2、認定為高利貸的部分,債務人對屬于高利貸的部分可以不還,債權人因此提起的還款請求也不受法律保護,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償還的。
3、由于高利貸引起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如果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適用最長訴訟時效20年。
4、因為賭博等犯罪行為產生的高利貸屬于惡債,可以拒絕償還。如果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產生的,夫妻雙方要承擔還款責任。即使夫妻離婚,債權人仍然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討。約定不承擔債務的一方償還債務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討。
五、我的網貸逾期了,利息太高,可以只還本金并支付與銀行一樣的利息嗎,逾期費可以不還嗎
根據“法釋[2015]18號”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金(以實際收到金額為準,且應減去前期已支付費用)、利息(年24%以內絕對保護,年36%以內相對保護)要償還。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費用部分,在兼顧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可以拒絕支付,并有權拒絕支付復利。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出借人以居間費用形式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規定的,應當認定無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單方延長借貸期限的,無效,你可以按照原約定的期限執行。債權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根據“法釋[
2015]18號”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過多支付的部分,債務人可以(協商、調解、訴訟)要回。特別提醒如果對方以違法放貸為業,或者吸收客戶資金后放貸給你,則你們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你只償還本金和本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即可(利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六、我借的網貸都是小額貸利息特別的高,不還可以嗎
2、對方只能通過法律程序索取欠款,通過個人私力救濟,打人的,屬于故意傷害罪,將人打死,屬于故意殺人,兩罪都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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