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破產的好處和壞處,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個人申請破產的好處與壞處,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個人申請破產的利
1、保護家庭和個人。
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對于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破產制度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實際上能夠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
2、保護“債”的履行。
個人債務人作為個人破產法的適用對象,其實可具體分為負債的自然人個人或消費者個人;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和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這幾類個人債務人在我國市場經濟實踐中所占數量極大。
(二)個人申請破產的弊
1、金融體系不能適應個人破產制度。
2、個人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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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
二、申請公司破產有什么好處,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公司申請破產具體如下
1、對破產案件的好處破產宣告對于破產案件的效果,就是破產案件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在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宣告以前,債務人還可以通過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擔保、在短期內清償債務)而避免破產清算。
而一旦破產宣告,則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
2、對債務人的好處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產生身份上、財產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具體說,主要有以下幾項
①債務人財產成為破產財產。
破產宣告后,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即成為由管理人占有、處分并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破產財產在歸屬、用途和處置方法上都服從于破產清算的目的。
②破產財產作為一個財產集合體,受到破產法有關規則的保護。
債務人成為破產人。
在我國,被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破產宣告前稱為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稱為破產企業。
破產企業的身份。
就是破產人。
所謂破產人,就是民事權利受到破產程序拘束的人。
3、對債權人的好處對債權人來說,破產宣告使他們獲得了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
在破產宣告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處于凍結狀態。
破產宣告后因破產宣告以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得依照破產程序的規定接受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三、對破產有哪些好處與壞處
專業分析
在破產宣告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處于凍結狀態。破產宣告后因破產宣告以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得依照破產程序的規定接受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條
四、申請破產的好處是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申請破產的好處如下1、對債務人而言,債務人的財產已成為破產財產,并由管理人占有、處分和用于破產分配。破產財產在所有權、用途和處置方法上符合破產清算的目的,受破產法有關規定的保護;
2、對債權人而言,已獲得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在破產宣告之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被凍結了。破產宣告后因破產宣告前原因發生的請求權,必須按照破產程序的規定予以清償;
3、對于破產案件,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財產受到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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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五、請問一下破產重整的公司在破產重整中會獲得哪些好處
1、破產重整是法庭內的重組,因此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一旦法院受理了破產重整,所有的其他訴訟程序的執行都將中止,如欠債權人的錢可以暫時不還,甚至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也將不被執行
2、市場化特征更突出,如破產重整提出方主體多元化,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不僅債務人、債權人可提出重整申請,債務人的股東可在一定條件下提出重整申請,再如新破產法引進了企業破產管理人制度,對促進重整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觀,充分保障破產債權人的利益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樣化,債務人可以靈活運用重整程序允許的多種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重組再生的目的,如不僅可采取延期償還或減免債務的方式,還可采取無償轉讓股份,核減或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將債權轉化為股份,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轉讓營業、資產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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