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60天,哪些情況會被拘留?
一、什么情況能拘留60天
什么情況下都不能拘留60天,拘留最多為三十七天。拘留針對的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一種強制措施,要在規定時間內提前逮捕,不然期滿后只能釋放或變更其他強制措施。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特殊情況的,可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情況特殊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三十日。
二、拘留37天又延長60天會放人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批準逮捕,那么就不會放人了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三、拘留60天之后會怎樣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三十七天,如果是被拘留60天,就構成超期羈押。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上一級領導申訴,要求撤銷之前的決定,及時的改正。若是因為公安機關的相干人員懈怠、辦案過程不公開透明混亂不堪的,辦案人員造成的超期羈押,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上一級領導申訴,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并且給予相關執法人員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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