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判決,法院將如何判決?
一、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法院會怎樣判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法院會怎樣強制執行就是這些了。
二、不執行法院判決會怎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三、檢察院不起訴接下來會怎樣,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溫馨提示】遇到相似問題不要慌,點擊咨詢快速找到專業、合適的律師,
1對1深度溝通法律需求,
3~15分鐘獲得解答!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四、司法局不接收,法院會怎么判
1、判緩刑后司法局不接收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投訴,但是司法局必須要接收被判處緩刑的罪犯。
2、除非是罪犯不居住在該司法局管轄區的,那么,法院還應該將罪犯移送到其居住地的司法局去執行,所以在正常情況下,就不會發生司法局不接收判緩刑的罪犯的情況。
五、法院判決拖著不執行,法院怎么辦?
關于法院拖著不執行怎么辦的問題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107條“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也就是說如果執行中沒有需要中止執行的情況,法院應當在6個月內執行終結;但有本院院長批準的,還可以延長。
2、執行局遲遲不執行解決辦法 1多和執行員溝通,看是否有中止執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長批準了延長執行,詢問執行緩慢的原因,盡量和執行員協商解決(現在執行很難,執行員的壓力也很大,盡量溝通吧)。 2你己也盡量查找并向執行員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情況,爭取早日拿到執行款。 3如果法院無故拖延執行,你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2的規定,向上級法院反映“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托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采取相應措施。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六、法院判決書不收會怎么樣
律師解答
判決書不收可能會影響其上訴的權利。因為不拿判決書的,法院送達后仍然不知道判決的,可能會導致其無法及時提起上訴,若是案件判決失當,將喪失上訴的救濟途徑。
若判決是二審判決,判決已經生效的,被告不拿判決書的不影響原告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當事人不去拿民事判決書的,法院可以通過當面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以及公告送達等方式將之送達,只要履行了法定的送達程序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九十一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nutrition-ingredients.com/news/article/24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