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總公司的職責劃分
一、總公司分公司責任劃分
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十四條
二、分公司與總公司的責任承擔如何劃分
1、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隸屬總公司承擔。
2、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三、趕上一個大工程,總公司承包合同分公司分包工程怎樣?
專業分析
建筑法第29條是對分包合同的又一直接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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