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嗎?
法律分析
顯失公平的合同不一定是無效合同,其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在撤銷前依然是有效合同。撤銷后合同無效,即自始不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撤銷權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二、顯失公平合同是否是無效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缺乏經驗,在訂立合同時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即訂立顯失公平的合同受害方可以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需要提醒的是,顯失公平的合同需要受害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該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當顯失公平的合同未被撤銷的時候,合同依然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三、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否是無效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并不屬于無效合同,而是一種可撤銷合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在作出裁決前,該合同還是有效的。裁決對合同予以變更的,按變更后裁決履行,如果被撤銷,那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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