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蓋章后未簽字,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如何規定?
一、合同一方沒有簽字但是蓋章了,合同有效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合同一方未簽字但是蓋章的,合同有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一方既沒有簽字也沒有蓋章的,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二、公司簽訂合同時甲方只有簽字,沒有蓋公章,這樣合同有效嗎
1、只要這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執行的是職務行為,也就是他是代表單位簽的字,而不是以他自己名義為自己的事情訂立的合同,那么這個合同就是對單位生效的。
2、合同需要的是當事人雙方的簽字或蓋章。簽字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法人,最好還是有法人章好一些。
三、只簽字沒有蓋章的合同是有效的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只簽字沒有蓋章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前提是該合同中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并且該合同的訂立過程中也不能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在合同中不存在無效的事由時,合同只簽字不蓋章是有效的。
四、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蓋章的合同有效嗎
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蓋章的合同符合下列條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主體意思表示真實;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2]《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五、合同沒蓋章怎么辦,合同上怎樣蓋章才有效
1、合同沒蓋章怎么辦在現實交易中,出于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信任,及一些習慣做法,在合同中僅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沒有公章,此種情況合同是否要效要看具體情況一般來講,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職權,以公司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公司承擔,蓋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但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反之則對公司無效。在交易活動中,“簽字蓋章”是許多法律的基本要求。“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合同書蓋什么章、如何蓋章等都沒有規定,同時,對于合同蓋章問題,主要在合同訂立中規定的,給人的感覺似乎合同蓋章與否只關系到合同成立問題,與合同效力無關。事實上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因此,合同蓋章問題與合同的效力有著直接關系。
2、合同上怎樣蓋章才有效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么章,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于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么財務章也是有效的。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于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并可以反復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極易被偽造,并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擁有者)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于簽名的證明力。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系的確定性要遠遠大于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系,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nutrition-ingredients.com/news/article/24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