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轉讓遺失物,正當與否?
一、善意取得轉讓遺失物正不正確
1、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權利人自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后才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的,對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的請求不予支持。
2、根據規定,遺失物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但追回遺失物的權利應當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主張;如果超過二年期限的,遺失物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的主張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拾得人發布認領公告后一年內,遺失物無人認領的怎么判
拾到遺失物后應當送交有關部門(通常為公安)發布招領公告,在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八條
三、借條遺失作廢證明書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法律規定是什么
借條遺失后作廢證書的生效條件是,寫證明的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證明書中的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證明書并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如果借條遺失,正常情況下應該讓借款人補寫借條,不能只寫借條遺失的作廢證明。
四、遺產繼承繼承人找不到怎么辦,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一般情況下,找不到遺產繼承的繼承人的,但確信是有不在的繼承人,可以在分割遺產時預留不在者的份額,如果該繼承人是失蹤,那么利害關系人可以先向有管轄區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繼承人失蹤。然后分割遺產時失蹤者的份額交其近親屬代管。繼承開始后,首先是讓第一順序繼承人先繼承遺產,第二順序繼承人是不能先繼承的;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前提之下,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可以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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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五、借條遺失了之后應當怎么辦
1、借條遺失了之后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重新簽訂或者在還款的時候由出借人出具一份收條。當事人之間簽訂借條,其中應當包括借款人與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的具體金額,還款的方式和期限等。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2]《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3]《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條
六、發現借條遺失了應該怎么辦
1、發現借條遺失了應該及時尋找,同時搜集其它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2、如果與借款人協商,重新出具借條,出借人很有可能不會同意。借條十分重要,應妥善保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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