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如何規定?
一、醫療損害的責任應該如何舉證?醫療損害舉證責任又是如何規定的
醫療損害的責任應該如何舉證?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規則,應當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受害患者一方無法舉證證明的,可以有條件地適用舉證責任緩和,能夠證明表現證據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醫療過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醫療過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那么,具體規定有什么樣的呢?請看下文
二、醫療損害賠償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包括以下兩方面1、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
2、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
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相關法律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1、由患者對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等相關事實進行舉證;
2、由醫療機構對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進行舉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四、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究竟如何分配
1、原則上,應由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等方面的舉證責任,由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法律依據《最高法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引用法規
[1]《最高法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2]《最高法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3]《最高法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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