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時期、注意事項和保全期限
一、什么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申請支付令,財產保全凍結期限
一、什么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二、財產保全凍結期限
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債權人要求凍結債務人財產如何申請
債權人要求凍結債務人財產,寫好財產保全申請書,向法院提起申請即可。債權人可以在起訴前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需要債權人提供擔保。債權人也可以起訴后,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三、債權人怎么申請訴訟凍結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要求凍結債務人財產的,可以在起訴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應的財產作為擔保。
一、財產保全最遲什么時候解除
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責令對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二、離婚如何凍結財產
離婚想要凍結對方的財產,需要收集可以凍結對方財產的證據,然后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決定是否凍結對方的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三、肇事逃逸怎樣申請財產保全
肇事逃逸申請財產保全的方法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應的擔保,在法院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四、債務人申請破產,債務人如何辦理債務人破產
對于債務人如何申請破產的問題,我的理解是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 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 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 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在這里,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并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于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
五、債務人不償還到時間債務,債權人能否留置債務人財產
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出現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但是要注意,根據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不得留置的動產債權人是不能行使這一權利的。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六、債務人不償還到期債務時,債權人能否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財產
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出現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但是要注意,根據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不得留置的動產債權人是不能行使這一權利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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