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成功與否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一、股權轉讓,公司股東可以轉讓嗎,股權轉讓的流程
自然人股權轉讓流程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二、獨資公司可以做股權轉讓嗎,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獨資公司一般是能進行股權轉讓的。且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須符合公司章程規定,雙方就股權轉讓的價款等協商達成一致,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股權轉讓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三、自然人獨資公司轉讓股權的流程是如何
自然人獨資公司轉讓股權的流程如下1、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2、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3、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辦理變更登記。
四、自然人獨資公司股權轉讓協議需要包含什么?
自然人獨資公司股權轉讓協議需要包含的有雙方的法定代表以及委托人;股權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有關合營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有關費用的負擔;爭議解決方式;生效條件。五、自然人獨資公司轉讓股權流程是什么
股權轉讓流程如下1、首先需要您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東對您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3、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4、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5、需要找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或驗資報告。
6、在上述文件簽署后30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審計報告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7、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引用法規
[1]《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六、公司章程可以轉讓股權嗎,公司章程強制轉讓股權怎么辦
這主要取決于《公司法》72條中間兩款是任意性規則還是強制性規則,如果是強制性規則則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無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規則那么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有效的,《公司法》第72條中間兩款是強制性規則,理由如下
1,從語義的角度,該條款使用了“應”、“應當”兩個具有強制性色彩的用語。在有限責任公司的運營過程中,股權對外轉讓對于公司而言意義重大。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運營往往是建立在公司股東之間相互熟識、彼此信賴的基礎上,第三人的加入勢必會影響股東之間的穩定和長期合作,但是股權具備財產性權利的特征決定其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正是考慮到股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復雜問題,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作出了特別規定。根據《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據此,法律既尊重了股東的自主權,又適應了股東和公司個性化的需要,即股東有權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絕對任意限制股權轉讓,對股權轉讓的限制不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立法本意,否則應當認定章程規定無效。
2、從立法的目的出發,《公司法》許多強制性條款的出現是強調國家意志的干預,彌補公司自治的缺陷,如果允許公司章程對股權對外轉讓的規定效力高于《公司法》的規定,那么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股東會完全有可能在章程中制定對大股東非常有利的股權轉讓條款,從而損害小股東的合法利益,導致公司權力的失衡。
3、從市場經濟的特征出發。通過強制性的規定允許公司股權的對外的轉讓,可以增加股東投資的流動性,股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資源的優化配置也依賴于財產的自由流通。《公司法》第72條是對公司人和性和財產流通性的協調和折中,也就說該條款的制度安排在考慮到保護公司人和性的同時也保持了財產的流通性。因此《公司法》第72條中間兩款款是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底線,公司章程只可以在該二款的基礎之上作出規定。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72條
[1]《公司法》 第72條
[1]《公司法》 第72條
[1]《公司法》 第72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nutrition-ingredients.com/news/article/22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