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可以轉自訴嗎?
一、公訴案件可以轉自訴嗎?
公訴轉自訴案件需要具備下列條件1、必須是侵犯人身或者財產權利的犯罪《刑法》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只有四十多個。絕大部分犯罪只有檢察院才能起訴,公民個人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2、必須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未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精神病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
3、起訴的人必須是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其他知情人。法院不 接待報案人、舉報人,只接待被害人。被害人不起訴,其他人要求起訴的法院不受理。必須有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據。
4、被告人的信息必須準確有人到法院起訴,公安局不給立案,要求法院立案。法院會問你被告人的姓名、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一樣說不上來法院就不能立案。法院沒有義務幫你查找罪犯、抓捕罪犯。就是自訴人準確說出被告人的住址和身份證號,法院發出傳票無人接收,法院也會讓自訴人撤訴,法院不能發通緝令。
5、被告人的犯罪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公安局不立案、檢察院不起訴,往往是擔心犯罪證據不確鑿充分,法院會做無罪判決。被害人不可能收集到比公安局、檢察院更多的證據,被害人的法律水平和出庭經驗也不可能和辯護律師相比。被害人自訴的案件勝訴率很小。
6、被害人自訴必須證明公安局不予立案,檢察院不予起訴。
二、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調解嗎
您好,關于“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調解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公訴轉自訴案件不能調解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3款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由此可以看出,公訴轉自訴案件其實是對公安機關,檢察院行為的一種審查,是一種監督糾錯機制。它本質上仍是公訴案件,只不過賦予了被害人自訴的救濟權利,因此是不允許調解的,除了民事賠償部分。但是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可以進行和解。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和解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訴案件和解必須具備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當事人雙方自愿三個條件。雖然該條規定,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 當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愿。實踐中,有些被告人確實真誠悔罪,其親屬也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但被告人并沒有和解的意愿,即便 被害人愿意和解,我們認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動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后,經征求被害人意見,也得到其同意的情況。首先,法院受案后,應審查是否符合和解的條件,凡是符合的都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和解。其次,法院應積極創造條件,為當事人和解提供必要的協助。再次,法院對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達成的和解協議,應對其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確認。最后,當事人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并在法官的指導下達成和解協議。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三、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申請調解嗎
對于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申請調解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公訴轉自訴案件不能調解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3款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由此可以看出,公訴轉自訴案件其實是對公安機關,檢察院行為的一種審查,是一種監督糾錯機制。它本質上仍是公訴案件,只不過賦予了被害人自訴的救濟權利,因此是不允許調解的,除了民事賠償部分。但是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可以進行和解。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和解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訴案件和解必須具備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當事人雙方自愿三個條件。雖然該條規定,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 當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愿。實踐中,有些被告人確實真誠悔罪,其親屬也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但被告人并沒有和解的意愿,即便 被害人愿意和解,我們認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動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后,經征求被害人意見,也得到其同意的情況。首先,法院受案后,應審查是否符合和解的條件,凡是符合的都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和解。其次,法院應積極創造條件,為當事人和解提供必要的協助。再次,法院對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達成的和解協議,應對其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確認。最后,當事人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并在法官的指導下達成和解協議。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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