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一、構成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謂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其中原料血漿是指由單采血漿站采集的專用于血液制品生產原料的血漿。所謂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具體而言它是指將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適當方法將其不同成分單個分離制成的各種制劑,從而能按不同需要輸送給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種蛋球白、人胎盤血蛋白、人胎血丙種球蛋白、凍干健康血漿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客觀上還必須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易言之,行為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只有與他人人體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險狀態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單位則不能構成本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工作人員所為,也可以由不具備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所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因而對于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所從事的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只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有關操作規定,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仍決意為之。
二、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謂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其中原料血漿是指由單采血漿站采集的專用于血液制品生產原料的血漿。所謂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具體而言它是指將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適當方法將其不同成分單個分離制成的各種制劑,從而能按不同需要輸送給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種蛋球白、人胎盤血蛋白、人胎血丙種球蛋白、凍干健康血漿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客觀上還必須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易言之,行為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只有與他人人體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險狀態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單位則不能構成本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工作人員所為,也可以由不具備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所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因而對于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所從事的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只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有關操作規定,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仍決意為之。
三、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謂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其中原料血漿是指由單采血漿站采集的專用于血液制品生產原料的血漿。所謂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具體而言它是指將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適當方法將其不同成分單個分離制成的各種制劑,從而能按不同需要輸送給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種蛋球白、人胎盤血蛋白、人胎血丙種球蛋白、凍干健康血漿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客觀上還必須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易言之,行為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只有與他人人體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險狀態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單位則不能構成本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工作人員所為,也可以由不具備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所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因而對于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所從事的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只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有關操作規定,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仍決意為之。
四、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謂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其中原料血漿是指由單采血漿站采集的專用于血液制品生產原料的血漿。所謂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具體而言它是指將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適當方法將其不同成分單個分離制成的各種制劑,從而能按不同需要輸送給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種蛋球白、人胎盤血蛋白、人胎血丙種球蛋白、凍干健康血漿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客觀上還必須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易言之,行為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只有與他人人體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險狀態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單位則不能構成本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工作人員所為,也可以由不具備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所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因而對于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所從事的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只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有關操作規定,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仍決意為之。
五、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客觀上為供應血液制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等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專門從事供應血液的單位;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為過失。
六、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謂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其中原料血漿是指由單采血漿站采集的專用于血液制品生產原料的血漿。所謂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具體而言它是指將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適當方法將其不同成分單個分離制成的各種制劑,從而能按不同需要輸送給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種蛋球白、人胎盤血蛋白、人胎血丙種球蛋白、凍干健康血漿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客觀上還必須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易言之,行為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只有與他人人體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險狀態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單位則不能構成本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工作人員所為,也可以由不具備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所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因而對于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所從事的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只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有關操作規定,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仍決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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