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責任事故劃分標準
一、火災責任事故劃分標準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火災等級標準如下
一、火災等級增加為四個等級,由原來的特大火災、重大火災、一般火災三個等級調整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
二、根據《條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火災的等級標準分別為
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二、無紅路燈路口車禍責任如何劃分
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該根據駕駛員的違章行為與事故間的作用力大小來確定事故責任,與是否購買交強險沒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是否購買交強險,對事故責任的劃分不會產生影響。但是,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車輛沒有交強險的,本應由交強險內進行的賠償金額,應由駕駛員個人全額承擔。
三、交通事故出現傷責任劃分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或者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獨立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如果他們單獨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行稅務的行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應當按妨礙公務罪處罰。
2.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負有納稅或代繳稅款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目的是將應繳稅款非法占為己有。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所謂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是指以對稅務機關實行暴力沖擊,對稅務人員進行暴力圍攻、強制、毆打、傷害甚至殺害的方法,或者以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實施上述暴力相威脅,公開抗拒繳納稅款。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稅款,而是尋找種種理由和借口,軟磨硬泡,拖欠稅款的,則不能以抗稅罪論處。
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僅破壞了國家稅收監督管理,妨礙了稅務機關依法征稅,而且侵犯了依法執行稅務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四、紅燈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根據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對于你們本次事故的路權通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里面有專門的要求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了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引用法規
[1]《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五條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
五、刑事中放火罪的公安追訴標準是如何規定
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布實施的《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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