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程序是怎樣的,醫療事故鑒定
一、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程序是什么樣的,醫療事故鑒定
按照下列程序進行醫療糾紛鑒定1.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3.需要補充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4.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5.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八十四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
(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二)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
(五)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六)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
(七)鑒定意見是否明確;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九)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2]《民法典》 第八十四條
二、醫療事故傷殘鑒定人委托鑒定程序是哪些
醫療事故傷殘鑒定人委托鑒定程序1、當事人共同提出委托;
2、委托機構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3、鑒定機構作出醫療事故鑒定書,雙方可以根據鑒定結果,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衛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三、醫療事故傷殘鑒定人委托鑒定程序都是哪些
1、當事人共同提出委托;
2、委托機構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3、鑒定機構作出醫療事故鑒定書,雙方可以根據鑒定結果,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衛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4、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四、醫療事故傷殘鑒定人委托鑒定程序應是什么
1、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2、司法鑒定機構在收到委托書后,受理鑒定申請;
3、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指派具有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
4、補充鑒定的,審查請求鑒定事項。
5、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條
五、醫療事故傷殘鑒定人委托鑒定程序是什么
醫療事故傷殘鑒定人委托鑒定程序是1.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
2.醫鑒辦接到委托書后,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
3.接到醫療事故鑒定書后,根據鑒定結果,雙方可以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衛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條
六、醫療事故傷殘鑒定人委托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2、司法鑒定機構在收到委托書后,受理鑒定申請;
3、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指派具有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
4、補充鑒定的,審查請求鑒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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