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主要證人是否有義務在法庭上作證?
一、民事案件中主要證人是不是有義務必須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中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二、刑事案件證人必須出庭嗎,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中,證人不必須出庭。在司法實踐中,控方證人一般是不需要出庭作證的。辯方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發現可作為辯方證據使用的證人,可申請其出庭作證,證明案件的相關事實,當然該辯方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經過法庭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三、證人證言中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有什么后果,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證人不出庭作證,需要法院強制其出庭,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會被訓誡,情節嚴重的,可以判10日以下的拘留,出庭作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沒有正當的理由,是不能拒絕出庭作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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