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涉外訴訟管轄的原則有哪些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涉外訴訟管轄的原則有哪些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原則。即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系的,我國人民法院均應有管轄權。
2、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在涉外訴訟中,不論當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都可約定管轄法院,這也是國際上所承認的一項原則,即協議管理的原則。
3、維護司法管轄的原則。維護司法管轄原則是維護國家司法主權的原則,是指當事人一方是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爭議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需要按中國有關法律解決的訴訟,不能由外國法院管轄,只能由中國人民法院管轄。
二、刑訴法指定管轄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1、
1、在對該案件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該公安機關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
2、被指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報請其上一級公安機關與該市中級法院協商后,中級法院指定該市某基層法院管轄,并通知與中級法院對應的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再通知相應的基層檢察院。
三、刑訴法區域管轄判定的原則是什么
確定地域管轄的原則有二
其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其中,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實施地和取得財產所在地。只有在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才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
其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
所謂主要犯罪地,是指,案件涉及多個地點時,對該犯罪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為地,也指一個人犯罪時,主要罪行的實行地。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的犯罪實施地。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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